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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潘溱、张志涛、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潘溱,张志涛,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溱,男,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张志涛,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海东,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溱、张志涛、王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涛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5月1日起,扣留张志涛收入每月800元,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楚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