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学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宋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系该行清收五部主任。被执行人:宋学新,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2014)公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