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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寿生与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生,张润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张寿生。被告张润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寿生与被告张润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寿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寿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