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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竹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竹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lSkoc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应中。被告陈竹筠。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竹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50元,已预缴25元,应补缴25元。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