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竹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竹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alSkocil,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应中。被告陈竹筠。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竹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院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50元,已预缴25元,应补缴25元。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