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景壮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景壮,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辩护人高庆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壮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壮及其辩护人高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景壮在阳西县儒洞镇河洞村委会文教团村跨轮单田处对被害人陈某梅进行性侵害,后陈某梅向经过此地的陈某求救,黄景壮强奸未遂。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景壮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景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景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景壮是临时起意作案,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其主观恶性小,是未遂犯,本案案发与被告人黄景壮的精神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人黄景壮窜到阳西县儒洞镇河洞村委会文教团村,见到被害人陈某梅骑自行车搭载陈某颖路经此地时,被告人黄景壮即以有东西给被害人陈某梅,将被害人陈某梅骗到阳西县儒洞镇河洞村委会文教团村跨轮单田处,对被害人陈某梅进行性侵害,后陈某梅向经过此地的陈某求救,被告人黄景壮见状逃跑而强奸未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景壮于1985年12月29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陈某梅于2004年12月27日出生,案发时不满十四周岁。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景壮于2015年2月17日在阳西县儒洞镇河洞村委会文教团村跨轮单田被抓获。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景壮辨认出陈某梅;陈某梅、陈某、陈某颖均辨认出黄景壮。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景壮强奸的案发现场情况。6、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景壮没有犯罪前科。7、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梅处女膜完整,没有外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其带着农药和喷农箱去其种的辣椒地喷农药,在去到文教村跨轮单田时,听到一个小女孩的哭声,其就继续往前方走去,看到一名男子压着其侄女陈某梅,那名男子转头看到了其,就双手拉着裤子往西南的方向跑了,其就扔下农药箱追了上去,约跑了两百米就抓住那名男子并当场报警了。2、证人陈某颖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其堂姐陈某梅用自行车载着其回家时,有一名男子骑着一辆女装电单车停在路边叫停车,让其俩跟着他走,称有东西要给其俩,于是,其俩就跟着该男子向田边走去,一会儿那男子让其回到他停车的地方帮他看车,其就推着自行车回去了,后来就不知道那男子带着陈某梅去了哪里。(三)被害人陈某梅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其骑着自行车搭着其堂妹陈某颖在回家的路上,一名男子骑着一辆女装电单车停在路边对其喊道:“这妹子停车,我有话问你们。”于是其就停了车,那名男子就对着其讲:“跟着我来,我有东西要给你。”其就跟着那名男子朝田边走去,这时那名男子就让陈某颖回到刚刚其停车的地方帮其看一下车,陈某颖就推着自行车离开了,其跟着那名男子继续往“跨轮单田”的方向走去,那名男子突然把其抱起来,其当时很害怕,又不敢大叫,怕被打,其就问那名男子要干什么,那名男子没有理会其,抱着其往田边比较多树的地方走去,走了十多米的地方那名男子把其放倒在地方,用双手压着其肩膀不让其动,其想推开但不够力气,接着那名男子脱开其裤子,其一边哭一边拉着其裤子问那名男子为什么要脱掉其裤子。那名男子把其裤子脱下后就用屁股坐在其大腿上,其用手捂住其自己的阴部并不停的喊救命,接着那名男子脱下裤子,正当他准备脱开内裤时,其看到了其大伯陈某,其就继续喊救命,那名男子看到了陈某,就跑了,其大伯陈某就追上去把男子抓住并报警。(四)被告人黄景壮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7日15时许,其从家里开摩托车兜风至儒洞镇一条村里,其停在路边休息时,看到有两个小女孩骑着一台自行车向其过来,当离其3、4米时,其就叫那两名小女孩过来其身边,其假装问那两名小女孩这里是不是有路可以走,她们说没有路的,其就骗那两名小女孩说其朋友是住这里的,其要去拿东西,要那两个小女孩带其走下去,走了大概10米时,其就对其中一名小女孩说其摩托车还在上面,让这个小女孩上去帮其看车。这名小女孩就听其话上去了,其就和另一名小女孩继续走,在离大路20米远左右时,其看到周围没有什么人,就把那名小女孩抱在怀里,那名小女孩很慌张的问其要干什么,其没有回答,那小女孩一直在挣扎,其就用双手按着她的两个肩膀,把她压在地上,那小女孩想把其推开但未果,在不停问其“你要做什么?做什么?”其为了满足其性需求,当时没有理会那小女孩的话,于是,其用手脱开那小女孩的裤子至可以看到阴部(当时其看到那小女孩脸色很白,神情很紧张),那小女孩在一边大喊一边用手挡住阴部,这时其就脱开其自己的裤子,想把阳具插进那小女孩的阴道时,看见有一个村民经过,离其约5米远的地方,其害怕被抓就逃跑,那村民跟着其追,跑了约有10米远的地方就被那名村民抓住了并当场报警了。并证实那小女孩约11岁,身高有120CM,身材偏瘦、短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壮无视国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景壮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景壮是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景壮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景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景壮是未遂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黄景壮从轻处罚有理,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景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景壮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汝青审 判 员 关水考人民陪审员 陈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