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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51号原告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梅廷。被告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