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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永忠诉大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菏泽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王永忠,市民。委托代理人马志国,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海关一楼,法定代表人殷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忠与被告被告菏泽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王永忠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