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村委会佛陈路绀村路口之六。法定代表人:陈书凯,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是庆,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陈琦、李梓琪,佛山市三水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书凯、被告张是庆的委托代理人陈琦、李梓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任职雅豪居物管处主任,合同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及2014年12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支生活费1000元及500元。2014年12月31日,原告解雇被告,但被告却拒绝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是庆辩称: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称的事实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所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原告现提起民事诉讼不当。另外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对原告提供的借支单的真实性,被告不予确认。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单位,任职雅豪居物管处主任,合同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支1000元,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支500元。被告在支出证明单上签名确认,借款的用途均为生活费。同时支出证明单上注明:“已在11月工资中扣除”。2014年12月31日,原告解雇被告。2015年4月2日,原告就该纠纷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就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08号】诉至本院,在该案庭审中,原告确认已在被告应收的2014年11月工资中扣除了该借支款。以上事实有支出证明单两份、(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08号案开庭笔录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内向原告借支生活费,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支出证明单予以证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虽否认支出证明单的真实性,同时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合意,认为该款项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但经审理,支出证明单上列明“张是庆借生活费”、“支取生活费张是庆”等内容,表述明确具体,同时被告签名确认,可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支生活费的事实,因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原告对被告只负有给付工资而没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被告辩解款项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只是其一厢情愿的意思表示,因此,对被告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确认已在被告的工资中扣除,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通过内部财务制度已弥补自身损失,现原告尚诉请被告清偿该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在借款时,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借款用于生活支出,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被告的借支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同时本案审理时,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已经消失,两者之间属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因此,对被告主张本案属劳动争议范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美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