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碧民初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蓝某与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第67号原告:蓝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戴水法。被告:哎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蓝某与被告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益钦人民陪审员 尤有根人民陪审员 叶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