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忠悦与许振美等3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忠悦,许振美,许振安,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74号申请人周忠悦。申请人许振美(系受害人许峰之父)。申请人许振安(系受害人许峰之母)。申请人刘蓉(系受害人许峰之妻)。申请人许振美、许振安、刘蓉的委托代理人邓业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忠悦与申请人许振美、许振安、刘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忠悦与申请人许振美、许振安、刘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死者许峰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抢救费46098.36元、丧葬费17589.50元、死亡赔偿金157040元,以上三项费用合计为220727.86元,由周忠悦承担60%,计132436.71元;二、周忠悦应赔偿死者许峰亲属的132436.71元,因周忠悦家庭困难,由周忠悦赔偿死者许峰亲属20000元,周忠悦一次性现金付清;三、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今后双方不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周忠悦与申请人许振美、许振安、刘蓉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