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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祥与王群、莫书林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王群,莫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高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群,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莫书林,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金牛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群、莫书林银行存款4276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