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秀荣、韦景道等与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荣,韦景道,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王秀荣。原告:韦景道。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虹翔,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艳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象海,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荣、韦景道诉被告柳州市翔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荣、韦景道于2015年4月28日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景道、王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景道、王秀荣负担548元,本院退回原告韦景道、王秀荣548元。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