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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前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前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金华,农民。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前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前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自清,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与被告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王家庄街道前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颖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