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李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