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83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郝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8月到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1997年5月21日婚生子郝文翔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对原告经常恶语恶言,对家庭不负责任,儿子上幼儿园到高中毕业他没有过问,没有为孩子交过学费和补习费。尤其是在被告的父亲2007年7月去世以后,他在对金钱和生活上变得极其贪婪和自私,对原告没有讲过真话,实话经常撒谎,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在分局期间,被告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对家庭冷漠,双方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3、清偿共同债务110万。被告郝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已经22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无法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判令双方离婚的诉讼,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宁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