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向东人民陪审员 钟远明人民陪审员 田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龚德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