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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盘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刘某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儒林。被告胡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焦万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光华、杨翠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儒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法制生活报2015年1月30日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孩,1997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2012年9月12日在盘县马场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520222216-2012-000021号。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深刻交流了解,故夫妻感情基础脆弱,婚后双方由于生活、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使本来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又增加了新的裂痕,特别是被告嗜赌成性,输了就无端向原告发泄,由于无钱,使孩子无法得到正常健康的抚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改掉嗜赌恶习,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恼羞成怒且多次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被告由于有嗜赌成性和使用家庭暴力两大恶习,丧失了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诚���计生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和被告户口册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5年1月5日盘县马场乡彝族苗族乡业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于证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5、子女户口册复印件,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以上证据均系有资质的机关出具,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胡某某未到庭质证及答辩。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通过庭审结合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1997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2012年9月12日在盘县马场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520222216-2012-000021号。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胡某某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本院经法制生活报2015年1月30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需解决的问题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后原被告双方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被告胡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焦万军人民陪审员  朱光华人民陪审员  杨翠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