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福泉申请执行王晓东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泉,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泉,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晓东,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晓东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晓东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等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