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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骆洪伟与吴东东、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洪伟,吴东东,吴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骆洪伟。委托代理人:骆勇斌,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东。被告:吴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洪伟与被告吴东东、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骆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