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骆洪伟与吴东东、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洪伟,吴东东,吴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骆洪伟。委托代理人:骆勇斌,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东东。被告:吴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洪伟与被告吴东东、吴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原告骆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