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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晓良,姚静莉,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翔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查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晓良。被执行人姚静莉。被执行人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北大街7-100。法定代表人徐晓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永新。被执行人周芬云。被执行人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纺织品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顾永新,总经理。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晓良、姚静莉、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吴开商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一、徐晓良、姚静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73061.96元、律师费58800元并支付以973061.96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二、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100元,由徐晓良、姚静莉负担。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徐晓良、姚静莉、吴江市尚亿针织有限公司、顾永新、周芬云、吴江市鹏豪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47961.9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8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上述邮件均被邮政部门退回。执行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终结后,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查无上列被执行人足额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机动车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姚静莉现在苏州市吴江区横幼儿园工作(代课),月收入3000元左右,就本案标的而言几无履行能力。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进程、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开商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