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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玺麟、罗文博、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商南县滨河西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胜前,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玺麟,女,汉族商州区城关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罗文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商南县希望小学教师,系罗文博之妻。申请执行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玺麟、罗文博、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罗玺麟、罗文博、王琳没有履行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2116.38元、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玺麟与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玺麟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63762元,本案清结;执行费692元由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执行款63762元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