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长顺、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与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顺,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赵长顺,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负责人周蕾,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勇,该药店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顺诉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顺撤回对被告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泓茂堂药店、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闻 永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柳娇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