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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杨金鑫申请执行黄彧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鑫,黄彧,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鑫,男。被执行人黄彧,男。被执行人李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彧、李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彧、李闯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221796.50元,但被执行人黄彧、李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黄彧、李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闯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