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杨金鑫申请执行黄彧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鑫,黄彧,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鑫,男。被执行人黄彧,男。被执行人李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彧、李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彧、李闯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221796.50元,但被执行人黄彧、李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执行人黄彧、李闯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闯在某银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