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俊宣诉陈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宣,陈高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刘俊宣,男,生于1990年3月14日,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陈高荣,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宣诉被告陈高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欠款付清原告,原告刘俊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俊宣负担。审判员 宋金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