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苏文胜与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胜,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12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129号申请执行人苏文胜,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龚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文胜与被执行人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文胜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9号调解书中苏文胜要求上海天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1,850元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