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苏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苏某。女,1968年11月11日生。被告黄某。男,1968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苏某作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苏某已预交),由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