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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邓某甲。被告麻某。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甲及被告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邓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邓某丙。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至今已分居六年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邓某乙、邓某丙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需要处理。被告麻某辩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双方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六年不属实。2011年11月30日,双方还在广东高明客运站附近开房同居。2012年7月,因原告对被告不好,经常暴力殴打被告,被告不得已才离开原告,被告离开并不代表夫妻感情破裂,其对原告一心一意,为了小孩无怨无悔,希望原告能原谅被告的不辞而别,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原告对大儿子邓某乙不好,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儿子邓某乙,小儿子邓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8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邓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邓某丙。2012年7月,因原告对被告不好,被告便不辞而别,离开原告,双方从此分居生活,分居期间,被告未曾回家看望过两个儿子,2015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男孩邓某乙、邓某丙长期在原告家随原告或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现均在横县百合镇读书;原告称其现在在广东佛山打工,月收入2000-3000元,被告称其在广东佛山打工,月收入约1500元;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或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逾两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本案两个孩子长期在原告家随原告或原告父母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抚养关系,如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极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被告近几年来均没有回家看望过两个孩子等实际情况,两个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自愿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原告经常暴力殴打被告、原告对大儿子不好等,因原告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麻某离婚;二、儿子邓某乙、邓某丙由原告邓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邓某甲自行负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