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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赵诗勇,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玉振,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5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朱 斌审判员 孙晓佳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