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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威、邓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沈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童威,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童威,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邓翠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受理的蚌埠市利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永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童威、邓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