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肥西中学与邓志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肥西中学,邓志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8511349-1。委托代理人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付,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与被告邓志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于2015年5月4日以已与被告邓志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安徽省肥西中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菡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