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梁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