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等与佛山市业猛不锈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业猛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接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同乐兴贸易有限公司,霍念潮,崔杰,霍楚煊,吕景源,霍凤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12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52号和平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春剑,董事长。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金海广场商铺第一层P1-P4单元和第二层P7单元。负责人邱文锐,行长。被告佛山市业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H区1座一楼8、10、12号。法定代表人霍念潮,经理。被告佛山市接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H区1座一楼2、3A、6号。法定代表人吕景源,经理。被告佛山市同乐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七座二层16-17号铺。法定代表人霍楚煊,经理。被告霍念潮,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崔杰,女,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霍楚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吕景源,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霍凤明,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业猛不锈钢有限公司、佛山市接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同乐兴贸易有限公司、霍念潮、崔杰、霍楚煊、吕景源、霍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批准受理费的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叶秋波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