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05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舒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某某诉称,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经营生意,2013年后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有时夜不归宿,原告劝阻后还遭到被告打骂;2014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好,是我开店后忙于生意,还有钓鱼爱好,就回家晚一点,双方沟通减少发生误会;另外我没有外遇,是酒后偶然亲了别人一下,没有其他关系。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2月在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5日生长女李某甲,2013年1月生次女李某乙。婚后双方因日常生活中各自朋友交往关系发生怀疑,互不信任,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彼此信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结婚时间短,还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现双方已经生育有两个孩子,不应草率离婚,如果各自能互谅互让、改正不良习惯,齐心协力,仍是一个和睦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舒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