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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柯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佘云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滕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柯某甲是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柯某乙。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柯某甲动则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我曾于2013年3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和好。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再次起诉离婚,孩子柯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柯某甲每月支付柯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婚后夫妻共同财产9万元依法分割。被告柯某甲辩称:我与原告张某是自由恋爱三年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我出外务工挣钱养家糊口,没有不良嗜好。2012年3月份左右,因原告要求分家与我父母产生矛盾并辱骂他们,我气不过,才打了她一巴掌,事后也感到懊悔,她所诉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实。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孩子必须随我生活,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并一次性付清。我们夫妻没有9万元的共同财产,只有我的婚前财产(退伍安置费)4万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鄂十竹结字081200018号)。××××年××月××日生育女孩柯某乙。婚后,夫妻俩与被告柯某甲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柯某甲在外务工。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等协商不好发生争吵,2012年3月,被告柯某甲曾打过原告张某一巴掌。2013年3月,原告张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现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柯某甲有婚前财产4万元(退伍安置费),夫妻共同财产有美菱牌冰箱、海尔牌洗衣机各一台。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甲系自由恋爱近三年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今后齐心协力,和气、平等的协商处理家务事,日常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包容,是可以消除隔阂与误会,重新和好如初的。被告承认曾经打过原告一巴掌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明显很轻微,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柯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