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霞申请执行陈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陈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73-2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玉柱,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陈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柱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玉柱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