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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案外人戚骥对申请执行人杨宏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波,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吉中执异字第00021号(2015)吉中执异字第21号案外人戚骥,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夕元装饰装潢公司业务员,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杨宏波,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金龙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铁西路477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戚骥于2015年1月30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戚骥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戚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戚骥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颖审 判 员  刘 成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