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久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松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杰代理审判员 汪兵人民陪审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