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一中执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与周义廷、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一中执字第02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礼明庄。负责人刘亚刚,行长。被执行人周义廷,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刘敬东,总经理。在执行本院(2012)一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与周义廷、天津市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礼明庄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执第0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向博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键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