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振猛与向迎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向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07号原告冯某,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户籍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向某,男,汉族,1981年3月8日,住址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官玉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