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占勇与王雪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勇,王雪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徐��勇,男,住柘城县。被告王雪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勇诉被告王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占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占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占勇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