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占勇与王雪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勇,王雪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徐��勇,男,住柘城县。被告王雪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勇诉被告王雪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占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占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占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占勇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雪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