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林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茂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林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南县新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福军,男,桦南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柳毛河信用社主任。被告孙茂辉,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桦林法执字第23号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孙茂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茂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3)桦林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宗伟执行员  韩光杰执行员  石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