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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璇与王猛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璇,王猛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张璇。被执行人王猛进。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猛进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3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