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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立军与周云久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立军,周云久,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立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春,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云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伟,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开通大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山。上诉人马立军因与被上诉人周云久、一审被告通榆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长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立军委托代理人刘冬、张玉春,被上诉人周云久委托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诚信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马立军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涉案设备源于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专利,上述事实一审没有查清并足以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查清上述事实再予以判断。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关明明代理审判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磊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