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洪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魏某,男,生于1969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琼慧,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民人民��审员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