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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尚涛、刘素平诉前保全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赵尚涛,刘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尚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素平,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赵尚涛、刘素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及冻结被申请人赵尚涛、刘素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并冻结被申请人赵尚涛、刘素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