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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路家兵、张庆军等与兰爱林、吉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家兵,张庆军,兰爱林,吉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00539号原告路家兵,居民。原告张庆军,居民。被告兰爱林,居民。被告吉建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家兵、张庆军诉被告兰爱林、吉建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家兵、张庆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家兵、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路家兵、张庆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