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文林与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林,张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405-2号原告郑文林。被告张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林与被告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文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文林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郑文林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解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