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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罪犯陈仕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仕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571号罪犯陈仕友,男,1981年11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仕友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仕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安市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5日止。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于2009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2014年7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仕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仕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