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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23号某房产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23号原告:镇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齐某,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女,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