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玉林与张建荣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林,张建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马玉林,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张建荣,男,汉族,无业,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林诉被告张建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吉华 来自: